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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保险公司搞医疗纠纷调解,就不怕“调”出更多矛盾?| 新京报快评

罗志华 新京报评论 2018-08-08


对于医疗纠纷,保险经纪当然可以介入调解,但介入时的身份应该是利益相关方,不是中立的第三方。

▲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


文 | 罗志华


两名“人民调解员”对听力障碍医疗纠纷进行调解,调解只持续了不到1个小时,双方就不欢而散,一年后患者家属才发现,所谓“人民调解员”是保险经纪公司人员。

 

南京市卫计委方面回应,引入保险经纪公司,全程参与并见证医患调解过程,是南京的一项改革,意在将医患纠纷从“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”。但在实施时,保险经纪公司派出的职员的“身份问题”,确是当前推动这项工作的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。

 

当下,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(“医调委”)在多地都发挥了重要作用,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一个不可替代的渠道。“医调委”在医患之间起到了缓冲作用,避免纠纷双方直接形成冲突,这种模式被广为提倡,并日益走向完善。

    

然而,“医调委”在一些地方也遇到了不少挑战,有些患者和家属宁愿选择激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,也不愿意接受“医调委”的调解。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种:其一,效率不高,调解的时间过长,患方拖不起。其二,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欠缺,不能发现医方的专业性漏洞,保护不好患方的利益。第三,身份是否中立受到质疑,难以获得患方的信任。

    

前两个原因只是体现“医调委”的能力不足,很多时候尚可得到患方理解,但第三个原因就会对“医调委”的公信力和存在价值产生颠覆性影响。因为客观公正是调解的生命线,假如参与调解的第三方连身份都不能确保中立,调解就很容易出现“拉偏架”现象。

    

在这次调解中,参与调解的两位“人民调解员”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,而这家医院的医疗责任险正是在这家公司购买。


▲曾有人向南京市司法局投诉“放纵假的调解员,放纵卫生局忽悠老百姓”,南京市司法局作出如上答复。图片来源:澎湃新闻

 

这显然不妥:医疗责任险只对医方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意外进行赔付,对于非事故和非意外导致医疗后果,如难以避免的药品毒副作用、不可控的并发症等不予赔付,医疗后果性质的认定,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利益,由保险经纪公司员工来负责调解,患方的利益将失去保障。

    

涉事保险公司认为,保险经纪介入调解有政策依据。2017年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》第52条规定,医疗纠纷发生后,投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通报,承保机构应当及时派出人员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。但“有依据”之说是对这条法律条文的误读,保险经纪当然可以介入调解,但介入时的身份应该是利益相关方,不是中立的第三方。医疗责任险的一个好处,是将医患纠纷从“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”,保险经纪人其实是医方在院外的代理人,代理人直接成为裁判,难免让人产生“吹黑哨”的联想。

    

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不可低估,值得推广。推广这一新的险种,让医院对该承担的责任不推诿,该给予的赔付不吝啬,这也利于改善医患关系。同时,既然医疗行为对于保费收支产生直接影响,那么,保险经纪人当然应该介入到医疗行为和医疗纠纷当中,但介入的方式要符合身份和职责,对医生的诊疗合理性展开监督,才是保险公司职责所系。

    

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值得珍惜,但其可贵之处不在于摆平多少纠纷,而是这个模式的公信力与效率。因此,调解员应确保以不存在利益纠葛的第三方身份出现,且调解过程中要力排受到第一方和第二方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扰,如此方能坚守调解员身份中立这个底线,维护调解结果公平公正,吸引更多患者和家属选择这个途径解决纠纷。


□ 罗志华(医生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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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陈静  实习生:范娜娜  校对:范锦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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